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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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4-0008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4〕1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培训中心、

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天津市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

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规范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遴选认定、日常管理、质量评估、违规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企业培训中心,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依托企业建设、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在企业培训中心基础上设立、面向本市各类企业职工开展公共实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复核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实训中心)负责全市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组织推动、专家评审、日常监管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申报设立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资格初审、业务指导、培训监管、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立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培训中心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2.培训场地与培训项目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培训工作应具有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每个培训项目应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训课教师。

4.具有完善的培训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急保障等制度。

(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已被认定为企业培训中心,符合本市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对独立的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实训室和理论教室等必要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00人。

2.实训设备以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同类型设备为主,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工艺先进,具有一定代表性。

3.实训项目为企业主体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4.师资队伍配备科学合理,符合相应职业标准规定。

5.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数量不少于3人且相对固定。

第五条  设立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分别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培训中心

1.申请。企业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lumecandle.com/),在“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栏目,填报《企业培训中心申报表》等相关信息。

2.审核。经区人社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实训中心审核。市实训中心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市人社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3.公布。复核通过的,市人社局适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铭牌。

(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1.申请。企业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lumecandle.com/),在“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栏目,填报《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等相关信息。

2.审核。经区人社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实训中心审核。市实训中心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市人社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3.公示。市人社局对复核通过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铭牌。

第六条  经认定的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对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且符合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规定的,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取得的培训费补贴,应当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经认定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对其他企业职工开展培训,且符合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规定的,上浮补贴标准。其中,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5%,其他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上浮15%。

第八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补贴性培训的,应当根据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在申请开展培训前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第九条  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围绕新业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开展训用结合、供需匹配的定制培训,培养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第十条  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师资培训,提升自有师资水平和能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自有师资不能满足培训需求的,可以外聘教师。

第十一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应当保障培训场地、师资队伍、培训项目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场地、实训室和理论教室应当具有明显标识。确需变更的,填写《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1),向区人社局申请,申请师资变更的,由区人社局核准;申请其他项目变更的,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实训中心复核并向区人社局反馈变更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开展对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上一年度质量评估工作,当年3月底前完成。质量评估工作由各区人社局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质量评估内容应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培训能力、培训数量、遵守补贴协议和法律法规等情况(附件2)。

第十四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质量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分数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上一年度质量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培训中心申报设立企业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重要参考。

评估结果在60分以下的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应当按照人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授予的“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或“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铭牌:

(一)主动申请取消的。

(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宣告破产的。

(四)一年内未开展职业培训的。

(五)未参加年度质量评估的或连续两年评估分数在60分以下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应严格遵守补贴培训管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处理。非补贴性职业培训按企业相关规定处理,培训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11号)同步废止。

附件:1.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变更申请表       

     2.企业培训中心培训质量评估表

     3.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质量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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